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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草案》规定,房屋租赁实行合同备案制度,出租人应当自签订、变更、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备案登记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对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草案》规定,出租人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草案》还明确,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上述两项规定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公告称,《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被列为2018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项目,按计划安排拟于12月份提交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一审。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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